《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3-07-26    浏览次数:3

省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儒林、省长巴音朝鲁在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适应加快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形势,5月27日,省金融办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截至今年6月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批准开业441家,注册资本金147.15亿元,平均注册资本金为3336.73万元;累计发放贷款突破300亿元,已达356.32亿元;贷款余额首次突破100亿元,达到了100.95亿元,较年初增长25.26%。小额贷款公司已逐渐成为信贷支持我省民营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之一。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适应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新形势,省金融办会同省直各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和吉林银监局多次研究,参考浙江、江苏、福建、辽宁和内蒙古等省市的先进做法,并广泛征求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双阳区、江源区)政府意见,先后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意见》。

  二、《意见》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吉发〔2013〕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等文件。

  主要内容共分4个部分14条。第一部分放宽设立条件。包括放宽持股比例、鼓励设立较大型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分期注资、积极吸引域外资金投资我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乡镇村屯开展业务等共计4条。第二部分优化审核流程。包括明确受理和审核时间、优化审核程序和要件等共计2条。第三部分支持创新发展。包括支持增设营业网点、支持增设分支机构、放宽融入资金比例限制、鼓励增资扩股和企业入股等共计4条。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包括加强统计监测、加强规范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等共计4条。

  三、部分条款解读

  1.第一部分第(一)款:为优化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本结构,省金融办决定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到50%,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平衡股东之间的持续出资能力,为小额贷款公司做强做大创造基础条件。

  2.第一部分第(二)款: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规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产业链结合以及我省产业集群发展,省金融办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发起设立较大型小额贷款公司,并提供绿色申请通道。

  3.第一部分第(三)款:为减少小额贷款公司占压资金成本,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分期注资。新设小额贷款公司首期注资可以为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且最低额度不能低于500万元,其余部分一年内全部缴足。

  4.第二部分第(六)款:优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工作程序、缩短审核时间,省金融办将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次申请调整为直接申请设立,简化小额贷款公司审核要件,由原 26项要件缩减为目前的9件。

  5.第三部分第(七)款:由于部分市县面积较大,仅有一个营业地点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区域全境开展业务,因此,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营业区域内增设网点。

  6.第三部分第(八)款:目前,许多经营时间较长且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营业区域的需求,因此,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7.第三部分第(十)款: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允许小额贷款公司随时申请增资扩股,并鼓励以企业法人形式增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且增持比例在一年内的累计变动不超过35%,以便最大程度的压缩企业法人的准入成本。

  四、申请设立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向地方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咨询设立公司事宜并提出申请,地方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设立公司条件及流程。

  第二步:地方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的设立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省金融办。

  第三步: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审核委员会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四步:省金融办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验资报告和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现场验收合格意见书后,下发开业批复。

  第五步:小额贷款公司持开业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到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领取行业标识牌和警示牌。

  第六步: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开办业务,于每月月末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当月运行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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