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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移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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