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02    浏览次数:2

  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移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将批准后的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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