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召开的服务对象座谈会上公布,哈市将从8月1日起,在集体土地建房、棚改拆迁、重大疾病以及购买经适房等方面放宽公积金提取政策。今后,市民在购房时可持购房联机备案合同和发票,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凭购房合同及发票可提公积金
根据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部分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非贷款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只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即可。
哈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提取政策是在购房行为完成之后,即取得房产证之后才允许提取公积金,但现实情况是许多楼盘是在入住多年后才取得房产证。考虑到职工从交首付开始,其购买行为已经发生,只是暂时未取得房产证,因此中心决定放宽提取条件。
集体土地建造自住房最高可提20万
《通知》指出,对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哈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放宽这项提取政策,主要是考虑到这部分职工得到了政府城建部门和当地村委会的许可,使用自有资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确实发生了住房消费的实际支出,职工可以凭《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进行提取。
恶性肿瘤等25种大病可提公积金
《通知》指出,职工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患有恶性肿瘤等25种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提取时,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纳入棚改项目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通知》指出,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子妇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提取时,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