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政策扶持家禽业生产

发布日期:2013-08-05    浏览次数:3

  一是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以2013年4月8日的存栏种禽数为准,财政按每只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种禽养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

  二是鼓励收购、加工压栏家禽。对在2013年4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按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收购价进行收购、加工活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企业,财政按每只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对在此期间家禽加工、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初加工、冷藏冷冻禽肉取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扶持家禽养殖场降低损失。对于在2013年3月底存栏肉鸡肉鸭1万只以上、蛋鸡蛋鸭2000只以上、鹅1000只以上、产蛋鸽3000对以上、鹌鹑5万只以上的养殖场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只肉鸡(鸭)1元、蛋鸡(鸭)2元、鹅2元、产蛋鸽1元、鹌鹑0.2元。同时,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减免家禽检疫费。

  四是对因H7N9禽流感核酸检测阳性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继续按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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