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转企”上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基数,对当年缴纳该三税地方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在“个转企”后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中应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市、县(市)。同时,对“个转企”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实施税费减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