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有关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75元调整为17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520元。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及由民政部门管辖的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5元调整为990元。对由民政部门管辖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1105元。此外,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相应调整为6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