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中所列项目为按照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1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具体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对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