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提高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08    浏览次数:3

    从20131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76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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