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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3年1月1日起,省级单位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000元。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调整后,原按规定由离休干部本人包干使用的每人每年300元保持不变,其余部分不再发给个人,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统一掌握使用,用于组织开展离休干部文体活动、购买学习资料、订阅报刊杂志等,并定期向离休干部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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