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二胎”政策未变 5种情况可生二胎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内多地媒体聚焦广州将放开申请“单独二胎”试点的传闻,国家卫计委也连续3次回应了“放开单独二胎”的说法,关于生“二胎”的话题再次成为我省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记者采访了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首先,国内一些媒体关于“二胎”生育政策及城市试点的消息,存在一定新闻炒作;其次,我省“二胎”生育政策未发生变化,仍需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实行。

  夫妻均为独生

  可要“二胎”

  我省“二胎”生育到底有哪些规定?哪些人群符合相关政策可以生育“二胎”?黑龙江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部分少数民族

  可生“三胎”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夫妻双方均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族、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晚育再生不受间隔限制

  对于包括收养子女、再婚家庭等特殊情况的人群,“二胎”生育政策有相应规定。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晚育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可在二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再生育的申请,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遗弃子女者禁生“二胎”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养子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收养手续,没有收养手续而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违法生育处理。

  对于遗弃子女的夫妻,按《条例》规定将不得再生育。而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非因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也不得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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