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哈尔滨市物业办拟定了《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哈尔滨市物业服务考核管理办法》(简称《评分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新政策首次将居民投诉作为评分依据,物业企业被业主投诉并核实后,将直接影响物业企业的信用和资质评定,得分过低的企业将被禁接新项目。
信用评价分四级不合格企业被禁接新项目
根据《办法》规定,物业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资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等9个方面。
物业企业信用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信用评价由服务评价和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服务评价重点对物业企业日常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评价重点对物业企业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考核。
对被评定为信用优秀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信用不合格物业企业,依法限制其在哈尔滨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
挪用专项维修基金将被禁接新项目
《办法》及《评分细则》同时提到,合同期内弃管、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7种行为,将实行一票否决,综合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照不合格企业处理。
信用不合格物业企业,依法限制其在哈尔滨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禁止承接新的物业管理项目,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资质管理和日常监督。
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扣三分
根据《办法》,哈尔滨市物业办又拟定了《评分细则》,评定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信用优秀企业,得分60分以下为信用不合格企业。其中业主投诉未予解决,经查实后每发生一次扣3分。
《评分细则》规定,评定减分项目共计26项,其中,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业主投诉未及时解决,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除3分。物业企业出现以下问题: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未按规定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未按规定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物业管理资料的等等,每出现一次扣3分至8分不等。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或省级新闻媒体曝光也将被扣分。
信用档案定期公布
物企优劣一目了然
哈尔滨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将按照日常采集、每月上报、季度发布和年终评定四个程序进行,并通过哈尔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开放,向市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办法》规定,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各区、县(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后,于月初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哈尔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结束后,通过哈尔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哈尔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年终根据物业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评定物业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公示。(作者: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