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海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现将《海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报表

  海宁市财政局                浙江省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2日

  海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

  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试行)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过渡性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12〕29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和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嘉兴市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期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嘉财预〔2013〕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税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税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内容

  (一)财政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本市注册纳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

  2.扶持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依申请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其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财政扶持政策的补充通知》(浙财预〔2013〕21号)精神,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镇(街道、发展平台)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具体按照"企业据实申请、税务部门审核、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如下:

  企业据实申请。⑴试点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据实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见附件1)。⑵试点期间因新老税制调整税负确有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终止后10日内向国税部门提出扶持申请,并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当期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8月申报期止以前月份未报的资料一并补报。

  税务部门审核。⑴国税部门受理试点企业补助申请后,对其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当月底前将资料移送至地税部门,移送的资料包括(下同):

  ①企业要求财政补助的扶持申请;

  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

  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④当期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

  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4张附表。

  ⑵地税部门收到国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中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等税费和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对应的城建税等税费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后移送资料至财政部门。

  财政按季预拨。财政部门收到地税部门移交的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税负增加额较大的企业,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按一定比例将补助资金预拨给试点企业。对未按规定核算增值税进销项造成税负虚增、因增值税查补入库造成税负增加等情况不属财政扶持范围。

  资金按年清算。(1)对因新老税制转换除增值税外,城建税等税费也有增加的,本着"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的原则,也适当给予企业补助。(2)年度终了,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提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补助申请表》(年度汇总)、年度入库的增值税缴税凭证复印件及当地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部门参与,组织人员对申请财政补助的试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实行清算,企业还应享受的补助由财政按规定及时补助给企业,企业多享受的补助应及时缴回财政。(3)年度终了,市财政部门将企业申报情况、经清算后实际补助企业的资金总额、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全年税负变化申报表复印件、分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在年终结算资料报送要求时间内报省财政厅。(4)2012年12月份所属税款并入2013年一季度计算。

  重点监督检查。(1)财政、税务部门每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包括税负上升原因、上升幅度等。国税部门每月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后,报送财政、地税部门。(2)财税部门对享受扶持政策的试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并将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实行媒体曝光。税务部门对试点企业申报税负变化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依法处理。

  (二)税收扶持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2.跨地区税种协调。对跨省经营经批准汇总纳税的试点纳税人,其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可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具体操作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执行。非试点纳税人在省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增值税抵扣政策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施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筹划、周密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和职能科室,落实具体联络人员,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财政扶持政策的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通过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掌握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三、其他

  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作相应调整。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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