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取消9项省级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发布日期:2013-08-19    浏览次数:3

  8月15日,甘肃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并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下限标准收取

  《通知》明确规定,在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同时,要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省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这9大项涉及教育、公安、财政、交通、广播电影电视、林业、组织部七大部门。

  取消的9项收费分别为:幼儿杂支费、取暖费,强制戒毒收费,金融网点运钞车等要害部门有关证件工本费,契证工本费,会计电算化培训上机实习费,超限运输及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审批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费(含工本费),征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党政干部短期培训班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取消的项目中,幼儿园杂支费、取暖费最引人注意。记者从省价格网上查询了解到,此次取消之前,省委机关幼儿园(甘价费[2004]382)杂支费全托每人每月50元,日托则为40元,而取暖期,每人要交取暖费30元。省政府机关幼儿园(甘价费[2002]236)杂支费每人每月40元,取暖费也是每人30元。

市州县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通知》明确要求,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州)、县(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取。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兰州晚报 记者王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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