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发布日期:2013-08-22    浏览次数:4

  8月20日,从省政府办公厅传来消息,《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办法》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动态管理。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保障。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且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办法》确定,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甘肃经济日报 记者吕霞)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