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11月20日,湖南省科技厅召开了《湖南省科普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听证会,来自高校、院所、企业、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普基地等不同部门、行业的21名公众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代表踊跃发言,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现将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归纳如下:
1、对科普项目成果的奖励参照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要有明确规定。
回复:部分采纳,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精简奖励,为鼓励科普工作的优秀单位或个人,在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对考核优秀的项目再次申报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科普项目支持不能仅仅支持“常规性科普”更要支持符合地方特色,有利地方发展的科普项目。
回复:部分采纳,科普计划项目每年的申报指南中会根据实际情况,重点支持不同领域的科普项目。
3、建议把科普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一同制定。
回复:部分采纳,科技厅负责科普计划管理,省财政厅对科普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具有监督职责,我厅已建议由省财政会同省科技厅专门就该项目经费监管另行文。
4、建议提高科普计划项目经费,500万太少。
回复:科普经费的多少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
5、申报经费与实批经费相差较大时,能否修改调整实施内容和规模。
回复:已有,第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合同书内容的,必须由承担单位或个人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6、建议一般项目实施期为1年,重大或重点项目实施期为1-3年。
回复:部分采纳,科普计划项目是操作性、时效性强的工作,非研究开发性项目,时间过长会影响项目的社会效益。按照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实施期限一般项目为1年,重点和委托项目为1-2年。
7、建议或少或精简检查验收环节,提高科普经费的使用效率。
回复:已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了一般项目由市(州)及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相关主管部门验收,重点和委托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验收。
8、建议对于验收不合格或中断的项目,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不够,应当冻结项目资金的使用,退换剩余经费,必要时追回使用无效的经费。
回复:采纳。
9、建议将修改或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建议提案、媒体宣传等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回复:采纳。
10、建议取消推荐环节,只要符合条件者均可在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申报,提高参与的广度,要各单位推荐会影响公平性。
回复:不采纳,初审推荐制度是根据《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设立的,另外,相关单位若不进行初审、推荐,则项目过多、筛选难度大、工作效率低、行政成本高。
11、科普著作创作、基地建设、科普活动等不同类型科普项目经费的安排应在《办法》中明确。
回复:部分采纳,经费安排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项目具体内容将在项目合同书中进行明确
12、第三十条第一款,计划合同书未完成任务85%的视为验收不合格,85%很难量化建议取消。
回复:采纳,《办法》中取消85%,科普工作是阶段性工作,可事先预计工作目标,工作目标会在科普计划合同书中明确。
13、第十二条第三款,建议在专利授权证书后增加“副本”,因为副本记录的专利信息更全面。
回复:采纳。
14、建议项目申请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是个人。
回复:不采纳,为保障项目的实施需有单位软硬件条件作为支持,个人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15、第二十七条,有关项目的知识产权,科技行政部门可否免费使用。
回复:科普工作是公益性活动,而非经营性活动,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无偿使用。第二十七条中明确科技行政部门在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
16、第十四条修改为:形式审查。项目申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可以要求其充实与完善,对补正仍不符合要求或拒不修正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回复:采纳。
17、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家评审组从项目的重要性、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实用性、项目团队水平、工作基础等方面进行评审。
回复:采纳。
18、项目申请者应广泛吸纳,可包括私有企业。
回复:已有,《办法》的项目申请者已包括了私有企业。
19、对于单位申请者,很多是兼职科普工作,建议有条件单位尽量安排一定的专职人员,有利于项目策划与实施。
回复:不采纳,在保证科普计划项目完成的前提下,申请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
20、建议将科普工作量科纳入本单位业务考核工作量。
回复:采纳。
21、建议第三十条第四款,“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去掉。
回复:不采纳,科普计划项目需由单位申请,个人代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需要提供相关财务证明资料以证明资金使用情况。
22、建议将科普计划项目的申请时间确定,并建议分级化、分类化科普项目,如重点、一般,软件类、社会类、医学类。
回复:部分采纳,科普计划项目的申请时间、重点支持项目等相关的详细信息会在每年度的科普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