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海宁市促进网上技术市场培育发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8月26日
海宁市促进网上技术市场培育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科技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是浙江省网上技术市场正式会员单位。凡申请本级产业化项目立项的,优先支持各类产学研合作并且是通过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平台实现签约合作和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对我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进行合作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实行事后经费补助(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申报产业化项目经费补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2.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上实现产学研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3.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4.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合同约定支付给合作方的研发费不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并已支付研发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
第五条 补助标准:通过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通过网上竞价(拍卖)交易的产业化项目不受成交额的限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0%给予补助。产业化项目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重大类项目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2. 技术交易合同文本复印件;
3. 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4. 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5. 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
6.项目工作总结或可行性报告:
7.项目审计报告。
第七条 产业化项目的管理按《海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市科局〔2006〕12号)和《海宁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海市科局〔2012〕1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开展网上技术市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对当年上网会员单位数、企业难题、成交的项目、交易的金额达到全市平均规模,网上技术市场较上年(或考核指标)的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5%、15%、20%、20%;在网上技术市场主体的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工作的完善、网上技术市场功能的强化、网上技术交易的规范、网上技术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支持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给予表彰,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200元、800元、500元。
第九条 产业化项目的补助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经费,除上级补助外主要在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条 海宁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负责受理产业化项目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市府办、市财政局,李玮同志。
海宁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