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131元或66元

发布日期:2013-08-28    浏览次数:2

  2013年2月至5月,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4个月同比涨幅超过或等于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决定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政策。

  具体补助标准为:城市补助对象2-5月合计每人补贴131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2-5月合计每人补贴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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