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下月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违者将被处2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和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违者将视情况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擅自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的,属于经营行为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存在未按规定编制专项规划、审批、验收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将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实施问责。(信息采编: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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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厂、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及其他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