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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12〕143号)

发布日期:2012-09-20    浏览次数:3

宁环办发〔2012〕143号

  五市及宁东管委会环保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环境风险防范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根本环境权益。为进一步增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部门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通知》要求,切实将《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当前和今后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审批、验收、监管工作中,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使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市(含县区)2008年以来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厅环评处、环境监测处负责排查自治区环保厅2008年以来审批、验收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主体、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督促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要求,同时建立健全排查工作档案资料备查。

  三、各市及区相关处室排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并认真填写建设项目风险防范排查统计表,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环评处、环境监测处,由环评处、环境监测处分别汇总全区审批、验收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自治区环保厅将于10月中下旬召开会议,专题听取自治区及各市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1.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2.建设项目风险防范排查统计表(审批项目)

  3.建设项目风险防范排查统计表(验收项目)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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