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租房配租办法出台 新就业职工大龄单身者可申请

发布日期:2013-09-09    浏览次数:2

  备受市民关注的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规定终于出炉。今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详细规范了哈尔滨市公租房配租与使用,待管理部门公布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规定等相关标准后,市民即可拿着材料去相关部门申请。而该政策的推出也使得哈尔滨市住房保障体系在棚改房、经适房、廉租房基础上更趋完善。

  另据了解,哈尔滨市今年将加快保障房的分配,今年具备分配条件的保障房共8434套,其中公租房3434套、廉租房5000套,力争年底完成分配。

  什么样的人群可以申请?

  新就业职工大龄单身者可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公租房配租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此外,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也可单独申请。其中,包括六类人群:

  ●第一类: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租房,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二类:新就业无房职工

  按照规定,哈尔滨市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具备申请公租房的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二)高中以上(含高中)学校毕业不满五年;(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惠政策。

  ●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

  按照规定,哈尔滨市外来务工人员有申请公租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二)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四)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四类:外籍在哈务工人员

  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二)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三)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四)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五)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第五类:廉租租赁补贴户、有经适房资格者

  除了针对特定人群外,《办法》还规定,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者具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尚未享受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

  ●第六类:引进人才、劳模等特殊人群

  《办法》规定,经省、市政府批准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建国前入伍老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住房困难家庭,省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单位职工,可以不受收入限制。

  向哪个部门申报?

  本地人向街道办申请

  外地人由用人单位申报

  哈尔滨市住房局负责全市公租房管理的指导、监督。而各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资格核准和租后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资格申请的受理、初审及租后管理的配合等工作。

  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申请需要提交啥材料?

  婚姻证明、劳务合同、社保证明等

  《办法》规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外来人口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因服兵役或者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口未在本市的,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学校或者部队证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属于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的还应当提供毕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证明,属于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需经过哪些程序?

  公安、社保多机构审核公示7日

  哈尔滨市申请公租房资格实行集中申报、审核制度。集中申报、审核时间由哈尔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

  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到的初审材料转给住房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汇总形成核准结论。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公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哈尔滨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并由区政府指定机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资格通知书》。

  如何分配?

  实行公开轮候特殊人员有优待

  为达到公平公正,哈尔滨市此次提出公租房分配实行公开轮候、统一配租制度。轮候原则和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配租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租房。其中,宿舍型公租房实行组合方式配租。

  对于引进的人才、劳模、见义勇为等特殊申请人和三级以上(含)残疾人、正享受廉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在轮候或配租公租房时给予适当优待,具体优待政策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可租多长时间?租金多少?

  最多租五年可从公积金中支取

  取得公租房后,承租人应与管理单位签网上联机备案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符合条件的可连续承租,承租年限最高不超过五年。连续承租满五年应当腾退公租房,仍符合条件的可按顺序轮候。此外,承租人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行为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和利息。

  哈尔滨市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拟定,租金按季度缴纳,先缴后住。承租人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凭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按照季度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中支取。

  如何复核?

  实行年度复核

  未提交复核申请将被终止资格

  公租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申请人应当在《配租资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哈尔滨市各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配租资格终止。

  如何严密监管?

  设立管理档案拒不腾退将被起诉

  对于公租房的配租和使用的监督,《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应建立公租房管理档案,及时录入、更新区政府指定机构审核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公租房供应信息。

  当承租人的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发生改变,不再符合配租条件时,承租人应当腾退公租房。公租房管理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出现违规行为怎么办?

  六种行为五年内不得申请

  欺骗取得依法追究刑责

  《办法》规定六种承租人的禁止行为:

  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的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利用公租房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欺骗取得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被记入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如果是机关工作人员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职责,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责。

  公租房、廉租房

  啥区别?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而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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