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工商局出台扶持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3-09-04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在创新服务全市农牧业生产经营体制方面的职能作用,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这一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巴彦淖尔市工商局于8月12日率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扶持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共十九条,以“六放宽”、“三支持”、“一免收”、“两推进”、“两加强”等多项创新举措,培育发展家庭农牧场,支持、引导和促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

  “六放宽”: 一是放宽主体登记限制 。鼓励农牧业院校毕业生、长期或曾经从事农业科技推广服务的农技人员等有意专职从事家庭农牧场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创办家庭农牧场。二是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允许农户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允许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专有名词作为其组织形式。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其名称可以申请冠以“巴彦淖尔市”或“xx旗县区”等行政区划。三是放宽准入门槛。放宽出资条件,对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其注册资金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实行自行申报制,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对申请设立有限公司的家庭农牧场,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分期到位。鼓励农户以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形式投资设立家庭农场,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四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对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因场所在农村而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嘎查)出具的证明,即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五是放宽经营范围。减少不必要的前置审批,法律没有禁止的即经营。允许家庭农牧场筹建登记,对法律、法规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先行办理筹建登记,并在注明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限,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按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六是放宽生产经营方式。家庭农牧场可以围绕相关产业开展综合生产、加工、销售。

  “ 三支持”: 一是支持发展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鼓励家庭农牧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嘎查)、专业乡苏木(镇)向农畜产品加工、储运等为农牧业生产服务行业拓展。二是支持家庭农牧场依托种植业、养殖业等主业,发展观光采摘农业、大棚生态餐厅、牧民之家、民俗村、垂钓鲜食等休闲农牧业的经营;支持家庭农牧场以农牧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节约资源和防治污染技术的研发、推广。三是支持引导家庭农牧场转型升级。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牧场向公司组织形式发展。

  一免收:免收相关登记费用,即办理注册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

  两推进:一是推进“商标富农”工程,支持鼓励家庭农牧场申请注册农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家庭农牧场增强品牌意识,积极开展无公害农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农牧民增收、农牧业增效。二是推进合同帮扶农(牧)工作,制定和推广涉农(牧)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条款内容,强化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农牧业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

  两加强: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申办家庭农牧场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积极引导农牧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实用人才和农牧区青年致富带头人成立家庭农牧场。二是加强对家庭农牧场的指导服务,组织开展家庭农牧场经营交流活动,提高农牧场经营水平,促进家庭农牧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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