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在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条件、竣工验收工作责任和违反标准的惩罚措施做出了明确。
(一)明确了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应符合的条件。《标准》规定,将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热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或者供热企业管网,并明确了燃气管网敷设、绿化建设、道路场地、路灯安装等应符合的条件。同时,对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商业服务、社区办公、社区服务(活动)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物业管理方面,要求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用房符合规定、权属明晰;征收(拆迁)安置方面,要求征收(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完成征收(拆迁)补偿安置。
(二)明确了配套设施或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责任。《标准》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设施应按照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所在行业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安装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商品住房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机构报送有关工程档案和资料。验收合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同意投入使用证明文件。
(三)明确了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惩罚措施。《标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违反本标准规定或弄虚作假交付使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住宅擅自交付使用,造成入住居民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全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和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如对燃气管网建设、通信管道和线路的安装等,都切实维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标准》规定“有燃气管网的新建商品房,应当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连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应当完成室内燃气管道敷设并落实燃气供应渠道”。“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暗管暗线、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已竣工,配套通信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通信规范标准。住宅小区内电话通信、宽带数据传输信息和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纳入城市区域性有线电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