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各级财政部门努力下,县以上各级预算单位基本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一些地方还将改革延伸到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已成为财政财务管理的核心基础性制度。但也要看到,目前多数乡镇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仍然沿用传统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也不利于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现就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
(一)目标和任务。
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促进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透明。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改革。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推行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既要积极主动、努力推进,又要统筹规划、稳步实施,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2.因地制宜。各乡镇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管理体制有一定差异,不宜采取“一刀切”模式,应在衡量客观条件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改革模式和操作办法。
3.权限不变。改革应在现行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框架内实施,不改变预算管理权、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和会计核算权。
4.成本最小。贯彻厉行节约要求,在不影响改革成效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在信息系统部署方面,应结合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开展有关工作,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分类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应充分考虑乡级金库设置情况、乡镇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收支规模、实际管理需要等因素,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
(一)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
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按照县级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县级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乡镇财政资金,通过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2.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零余额账户或县级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二)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
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乡镇财政可设置的账户包括:1.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乡级财政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乡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其中,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是乡镇财政所(局、办)在具备清算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结算账户。乡镇财政所(局、办)可从现有乡镇财政专户中选择1个账户作为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2.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3.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乡镇预算单位按照乡镇财政部门要求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清算,做到日终零余额管理。4.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局、办)根据管理需要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由乡镇财政代管的预算单位资金、村级资金、保证金等。1个乡镇只能开设1个代管资金财政专户,对不同性质代管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乡镇财政资金应直接支付到商品和服务供应者或补助对象,禁止违规将财政资金从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乡镇实有资金账户。
三、大力推广乡镇公务卡制度改革
乡镇应大力推广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实际情况为有用卡需要的公职人员办理公务卡,在公务支出中逐步以公务卡支付替代现金支付。条件成熟的乡镇要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目录规定的项目严格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切实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应积极协调当地银联分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乡镇POS机具布设力度,不断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四、统筹推进信息系统建设
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结合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统一规划并指导县乡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有关信息系统建设。乡镇财政部门原则上共享使用上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乡镇,确有管理需要且系统建设资金、信息技术人才等条件具备的,可单独部署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加强乡镇财政信息技术人才配备和信息化业务培训,强化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
五、积极采取有效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财政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国库处(科、股)牵头、相关处(科、股)共同参与的工作责任机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按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预算编制管理。乡镇财政部门应在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预算编制,不断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夯实总预算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乡镇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形成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乡镇财政部门代理预算单位记账的,应将预算单位会计账与总预算会计账分设。
(四)规范代理银行管理。各地应结合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和服务情况,制定公开、公平的乡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选择办法,与代理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代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加强改革指导与督查。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本省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财 政 部
201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