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乌海市出台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今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首先要对提出申请的城市居民个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比对、核实以及认定。
具体核对认定对象包括:已享受城市低保、廉租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申请城市低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项社会救助待遇的;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产、债权、商业保险。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社会救助家庭: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未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 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通信费用每月支出超过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拥有商业用房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