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3-09-11    浏览次数:2

  问:《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和促进本市业主自治和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问:《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哪些方面?

  答: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住宅小区内的其他住宅实行物业管理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

  问:业主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委员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组成(经协商同意,也可适当选聘街道和社区干部),委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且需书面向业主大会作出承诺并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问: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多少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在哪些情形下将被自行终止?

  答:(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

  (三)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前须完成哪些工作?

  答: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前,须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并提供物业环境设施设备施工图审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组织招投标,招标投标单位经过物业主管部门资格预审合格后,方可实施招投标。

  问:建设单位如何向前期物业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60天内按照物业建设总投资千分之二的比例向前期物业企业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该费用计入工程成本),用于物业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并交由物业主管部门监管,其中的百分之三十应在招投标开始前抵押,其余应在工程验收之前押齐。

  问:物业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的多少日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入?

  答:物业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派遣专业人员进入岗位,实施物业前期介入。

  问:物业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参与工程检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不适宜今后管理的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二)掌握小区内各管网线路的布置,以单体楼房为单位建立工程资料和日常管理档案,规范财务制度(三)就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位置、管线走向等事宜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参与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承担消防安全职责;(四)对物业用房、社区用房的建设情况,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五)协助各专业管理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整改开发建设中的遗留问题;(六)根据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并引导业主遵守约定,维护公共秩序。

  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提供什么服务、收取什么费用”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问:物业服务费如何实行第三方监管?

  答:物业服务费实行第三方监管,物业企业将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统一交到物业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账户进行监管,按季度拨付;物业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物业企业须依法纳税。

  问: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费将如何处理?

  答:对业主违反合同约定,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查明原因并进行协商,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交的,由物业企业依法提起诉讼,按法律程序解决。但物业企业不得因业主欠缴物业服务费而擅自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问: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期间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减少专业人员数量,降低服务标准的;

  2.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3.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4.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5.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6.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7.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详细资料的;

  8.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

  9.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问:物业企业向业主收取装修拆改保证金每户一般不超过多少元?

  答:为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控制业主违章装修,物业企业可向业主收取装修拆改保证金,一般每户不超过3000元。

  问: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有哪些要求?

  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及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至少配置100平方米。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问:对违反《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什么来处罚?

  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乌兰察布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何时开始施行?

  该办法自2013年7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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