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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证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落实到位,我部对取消和下放的教育行政审批涉及到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废止《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教研〔2006〕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研〔200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办高校校长变更(连任)核准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发厅〔2009〕3号)。上述废止文件今后不得再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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