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措施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2

  近日,自治区政府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统筹考虑近期经济运行和长远可持续发展需要,发出《关于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的通知》,出台了促进全区煤炭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措施。

  近期措施主要包括:一是下调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从2013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褐煤下调为6元/吨,其中对价格下跌幅度达到30%的,下调为4元/吨;无烟煤维持原标准20元/吨;其他煤种,发热量在4500大卡(含4500大卡)以下、价格下跌幅度高于25%的,下调为8元/吨;发热量在4500大卡以上、价格下跌幅度在20%以内的,下调为12元/吨。自治区将根据今后煤炭价格变化情况,对征收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二是从2013年8月20日至12月31日,暂停收取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治区留成部分和煤矿维简费。三是规范和减免铁路运杂收费。近期,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会同自治区经信委、政府纠风办将组成专项检查组,对铁路运杂费进行清理规范,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予以取消或规范。为支持煤炭企业渡过困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呼和浩特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等铁路运输部门减免部分铁路运杂费。四是保障重点煤炭生产企业煤炭铁路外运,降低物流费用,增强外销竞争力。从2013年8月20日起,现有的煤炭铁路外运能力要按照煤炭生产企业与电力企业签署的长期、中期、短期合同的顺序优先安排,新增煤炭外运能力全部安排给煤炭生产企业的电煤合同,并实行门到门一站式服务,降低物流费用。

  中期措施主要包括:加大金融支持煤炭生产企业发展力度。对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煤炭深加工等项目给予信贷支持,降低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增强煤炭生产企业发展能力;全面清理涉煤所有收费项目,对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缔,符合规定的要进一步规范标准;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冶金企业整合重组,形成产业链竞争新优势。

  长期措施主要包括: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加快煤炭转化项目建设,国家已核准建设的大型煤炭转化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积极争取国家尽早批准自治区电力外送通道、煤炭深加工规划、重大转化项目,提高煤炭就地转化比例,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加快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推动鄂尔多斯动力煤和东部地区褐煤交易平台运营,引导企业进入平台交易,提高交易效率,尽快建立我区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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