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3-09-29    浏览次数:2

  日前,乌海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多项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的防治。

  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检验,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包括检测尾气排放、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的新购置轻型汽油车,可免于注册登记时的尾气排放检测,只查验排放控制装置、登记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免费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外省、市转入乌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的必须符合“国IV”排放标准,否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道路运输运营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营运证。

  从今年10月1日起,乌海市将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具体区域为:海勃湾区西至滨河大道,北至林荫大道,南至学府街、海达街,东至沃野路;乌达区西至皇冠路,北至新民街,南至幸福街,东至团结路;海南区西至海拉公路,北至拉僧庙街,南至公乌素街,东至黄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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