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储粮公布2013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3-10-09    浏览次数:1

  1.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如何确定?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制定了《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2.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必须为2013年生产的新粮,达到五等及以上标准,等外粮食以及2013年以前生产的粮食不在收购范围之内,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也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黄粒米含量不得超过2%。

  3.今年中晚稻的最低收购价格定多少?

  2013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35元,粳稻为每市斤1.50元,此价格是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三等标准品稻谷的到库价。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中晚籼稻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粳稻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每斤0.02元。

  4.哪些区域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起止日期是何时?

  2013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

  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3年11月16日至2014年3月31日。

  5.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如何启动、停止?

  在上述时间和区域范围内,当中晚稻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商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收购的建议,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后在相关区域内启动收购,中储粮的直属企业及受中储粮委托的收储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向农民收购。当市场粮价恢复到最低收购价以上或到政策执行截止期,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

  6.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库点、人员有限,为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时,除直属企业参与收购外,还需要委托部分国有粮食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这些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政策性粮食的收购、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7.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确定?

  按照预案规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委托收储库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在农发行开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房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第5号)要求,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交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及时报送统计报表;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健全,相关设备齐备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审核确定,并在收购启动前向社会公布。

  8.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在收购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必须按照国家文件规定的品种、地域范围、价格、质量、年限和质价政策等要求开展收购。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价外加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税费;严禁从现有库存陈粮中划转或移库;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当场如实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对水分、杂质等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入仓前必须进行降水、清杂整理,符合国家标准后方可入仓储存,并做到分性质、分品种、分等级、分年限单独存放,不得混合存放。

  9.中储粮公司在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储粮公司作为国家委托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做好库存管理等工作。按照预案规定,在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中,中储粮分公司、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省分行共同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验收、共同监管、共同处理违规行为,对本地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共同负责。

  10.为什么委托收储库点要向中储粮直属企业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

  为加强对委托收储企业的约束,确保其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落实其在执行国家政策、确保储粮安全和顺利出库等方面的责任,按照《合同法》和《担保法》,中储粮在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求委托收储库点必须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例如第三方担保、联保、抵押或质押、履约保证金等)。如果委托收储库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粮食的数量和质量、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在粮食顺利出库后,按合同的约定解除相应担保责任。

  11.中储粮为什么要在部分地区租库开展收购?

  对那些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又没有符合预案规定条件的委托收储企业的地区,为满足农民售粮需要,按照预案规定,中储粮直属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管理能力租赁一部分条件较好的社会仓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派人进行收购和管理。

  12.在中储粮没有设收储库点地区的粮食收购由谁承担?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中储粮公司无收储库点或仓容不足的地区,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本地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保证农民售粮需要。

  13.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收购资金来自哪里,如何发放到委托收储库点?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所需要的资金(包括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等)通过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在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地区,收储企业(包括委托收储企业)所需贷款由所在地中储粮所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的收储企业承贷,在收购结束后,经过验收合格再及时将贷款划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管理。

  14.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粮权属于谁?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

  15.最低收购价中晚稻的销售盈亏如何处理?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制定销售底价,通过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销售价差收入扣除交易手续费和相关税费后,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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