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确低保对象管理 家有高档消费品不能申请

发布日期:2013-10-23    浏览次数:2

  记者22日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黑龙江省日前出台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明确对低保对象分三类管理,家有商铺、厂房、轿车、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等不能申请低保。

  申请要件:户籍收入财产

  细则中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户籍状况: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条件:有车有商铺不能办

  细则规定了申请者必须具备的条件: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20个月城乡低保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中型以上农机具。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城镇居民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

  ●农村居民申请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房。

  ●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受理审核:公示期为7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

  动态管理:复核时间最短为季

  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分成如下三类:

  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指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

  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低保对象中年龄偏大(60周岁-69周岁)、有残疾人的家庭(不属于重度残疾人)、单亲家庭和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C类家庭(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潜力,且收入状况随时发生变化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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