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宁市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8    浏览次数: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进我市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1〕67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海宁市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海宁市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老年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改造提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1〕67号)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补助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镇(街道)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补助对象。我市区域内经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由镇(街道)出资易地新建和原地改扩建的公益性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

  第四条  补助标准。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新建工程项目,市财政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改造工程项目市财政按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新建、改造后总床位数在200张以上、投资超过2000万元、服务对象跨区域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市财政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补助。

  第五条  补助申请。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经费补助,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项目竣工图纸等相关验收资料及镇(街道)签署的意见,市民政局审查后由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工程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按发改批准建筑面积预拨30%(应提供主体工程施工合同及开工报告),项目主体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项目竣工图纸面积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应提供竣工报告及竣工图纸)。新建、改造后总床位数在200张以上、投资超过2000万元、服务对象跨区域的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其增加20%补助资金在完成项目综合验收和国家审计后给予补助。

  第七条  监督检查。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建设,各镇(街道)对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检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或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补助资金的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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