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海市政府2013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乌海市促进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办法》。《办法》规定,凡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属促进对象。
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且其它低保待遇不变。民政部门对这部分“渐退”家庭,仍按原方法统计,但须注明。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保障标准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3个月内民政部门不再批准其重新享受低保的申请,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保证其基本生活。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政策继续实行差额补助。低保对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4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
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一年内,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1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再次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20%,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从次月起暂停其家庭的低保待遇。连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第一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30%;第二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由民政部门核减其家庭低保待遇的60%;第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相关部门推荐就业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在暂停低保金或取消低保待遇期间,该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低保对象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除享受以上优待政策外,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的扶持政策。
《办法》要求,各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和激励约束机制,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