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出台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新设或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鼓励中央企业在我区新设企业法人,实现税收属地化管理,日前,自治区工商局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新设或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的意见。

  一、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或新设为企业法人,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主动走访企业、政策宣讲、行政指导等方式,加强与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的沟通,在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变更或新设为企业法人工作。

  二、工作重点和原则。针对中央企业的管理体制、企业下属机构设置的形式不同,重点做好对央企在我区非金融类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工作。工作中要体现企业的自主意识,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相互尊重、协商为主的原则,成熟一个、变更一个,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

  三、工作方法。根据中央企业在我区的分布情况,对中央企业在自治区、盟市和旗县都设有分支机构的,自治区级分支机构登记为企业法人的,其所属盟市、旗县的分支机构登记形式不变;自治区本级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盟市、旗县设立的有从属关系的分支机构,盟市级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的,各旗县级分支机构登记形式不变;自治区本级没有设立分支机构,但在部分盟市交叉设立互不隶属分支机构的,可以根据企业意愿登记为一个企业法人,或分别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对中央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缴纳的,不再建议其变更为企业法人。

  四、通过行政指导鼓励央企新设立企业登记为企业法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综合管理、审批、招商等部门协调配合,对非管理体制因素设立中央企业的,通过行政引导设立为企业法人。鼓励、支持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企业法人。

  五、发挥登记职能作用,促进央企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中央企业总部授权,其简称可以作为新成立的公司字号使用的,其名称可以按中央企业简称 行政区划 行业 组织形式核定;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可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13〕61号)中放宽准入条件第二项规定执行;对以新设立的方式,实现中央企业母子公司体制转换的,可先行办理企业法人的设立登记,待其分支机构办理完毕前置许可变更等相关事宜后,再依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央企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按企业法人开业提交材料,以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六、进一步掌握央企新设或分支机构变更或新设企业法人情况。进一步核实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本年度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为企业法人及纳税情况,中央企业设立的企业法人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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