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7天后悔权”含双休日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2

  明年3月15日,经修改通过的新消法将正式施行。“外包装都拆了,商品还能退吗?”“‘7天后悔权’里算不算周末?”“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损坏,不在干洗店赔偿范围内”“本游泳馆有权随时终止使用此卡”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大堂告示又将何去何从?未来消费者应该怎样利用新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日,省消协根据中消协关于新消法的宣传材料,解读新消法中的相关细节。

  A   

  消费者疑问:   

  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商品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商品拆封照退不误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外,在退货前新法还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部分消费者提出疑问,网购商品到货后,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商品有无损坏,如果商品是服装,有时还会剪掉吊牌,这样的商品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省消协表示,退货的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看、试用,允许拆封。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相背的。

  B   

  消费者疑问:   

  消费者权益受损,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提供了卖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责任吗?   

  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专门对像淘宝、天猫这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网购平台提供了这些卖家信息,就可以推掉责任吗?

  省消协表示,新消法规定,网购平台明知道电商利用平台卖残次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去制止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网购平台除了要告知消费者卖家的真实信息外,还要建立赔偿机制、保证消费者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费者找到网购平台,网购平台应协助调解。

  C   

  消费者疑问:   

  规定中的“七天”是否为七个工作日?   

  “7天”指自然日非工作日

  新消法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那么,规定中提到的“七天”是否为七个工作日?

  省消协表示,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曾对媒体表示,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的时候,终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如遇到国庆、春节7天长假时,消费者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

  D   

  消费者疑问:   

  新消法中,商品的三包期限从什么时间算起?   

  三包从商品交付日算起

  消费者林先生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付款后商家为其开具了发票。商家在提货验货时发现,液晶电视边缘有被碰痕迹,林先生要求现场换货,但商家称该型号电视暂时缺货,并承诺3天内为林先生送货。付款第3天商家如约送货上门,林先生在电视到货第6天时发现电视屏幕有故障,要求商家退货,商家称林先生购买电视并开具发票已过了9日,并以过了7天退货期为由,拒绝退货。

  省消协表示,新消法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据悉,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是有的商品从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一般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     

  消费者疑问:   

  如果商家限制了消费权利,消费者怎么办?   

  “霸王条款”再也行不通

  消费者小张将自己的呢子大衣送到洗衣店干洗,当取衣服时发现,大衣上的一个装饰品被洗坏了,小张要求干洗店赔偿。干洗店老板指着店内的“顾客须知”称,“须知”已经告知,在洗涤过程中造成拉链、扣子及装饰物、装饰品损坏,不在公司赔偿范围,拒绝对小张进行赔偿,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省消协表示,新消法中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进行了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F   

  消费者疑问:   

  是不是商品有了严重缺陷才能召回?   

  商品有缺陷就要召回

  消费者范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时,经常听到汽车棚顶皮门玻璃发出响声,之后,轿车出现了轻微摆尾现象;在行驶了一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范先生找到专卖店,专卖店表示这是这款轿车的通病,以不是严重的问题拒绝向总部提出召回的请求。

  省消协表示,原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同时,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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