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监局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2

  据介绍,与2009年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不同,新法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过去电梯制造厂家对电梯的安全承担无限责任,新法实施后,电梯厂家只需承担生产环节的安全责任,使用环节的责任由使用管理单位来承担。

  根据《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说,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到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

  5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法确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并明确电梯安全责任。明年起,电梯出事故涉及缴纳罚款及民事赔偿的,将优先赔付老百姓。

  “钱不够”时,须先行赔付消费者

  《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这份档案相当于让电梯有了“户口”,每部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如果发生故障,可直接追溯到源头。

  这份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电梯出厂时随附的设计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也包括电梯安装、改造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此外,电梯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也须包括在内。

  另外,新法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了民事优先的原则,电梯等特种设备在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上缴处罚金与赔偿百姓伤亡时,面对资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时候,新法规定责任单位要首先考虑老百姓,先行赔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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