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日起,《呼和浩特市质量奖评审办法》正式施行,明确提出设立呼和浩特市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质量管理奖两个等次,并分别设立组织奖和个人奖,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5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获得质量管理奖的组织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旨在促进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据悉,呼和浩特市质量奖为年度奖,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每年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个人不超过2个;质量管理奖授奖单位每年不超过7个、个人不超过3个,申报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当年奖项空缺,申报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申报质量奖应当具备组织和个人所属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事故等条件。获奖单位如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产品质量不稳定,将被撤销其质量奖,5年内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