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我们制订了《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
海宁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7日
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和《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采监〔2013〕322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特殊原因,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其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遵循"授权合法、职责明确、情形适当、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方式的选用和确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采购方式的申请,原则上由采购单位通过海宁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市财政局提出;特殊情况可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
第六条 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七条 未经市财政局批准,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技术复杂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不能成立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遇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一条 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响应截止时间结束后或评审期间,发现参加采购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没有重大异议或专家论证认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如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响应,或指定了产品品牌,供应商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的,应当降低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或技术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之后仍只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可以申请单一来源或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采购单位以此申请相应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3个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该采购项目及需求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在申报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申请详见系统内表式,纸质表式详见附件1);
(二)评审专家论证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提供);
(三)原签订合同复印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情形的应提供);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须填写项目名称、预算金额、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申请理由等信息,其中申请单一来源的,须在申请理由栏中写明拟定供应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采购单位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或通知采购单位修改补充;对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按规定需要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示或组织专家论证的,其所需时间可予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可以在编报采购建议书(申报采购计划)或在采购建议确认书(政府采购委托表)批复后提出,其申请、审查、批复工作流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申报。采购单位在"海宁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采购建议书(申报采购计划)时直接选择相应采购方式上报审批;或在采购建议确认书(政府采购委托表)批复后,通过"海宁市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写《海宁市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相关申请理由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上报审批。
(二)财政审查。市财政局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非公开采购方式选择适用情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专家论证意见的公正性等内容。如有必要,财政部门可以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其申请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审查。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三)确认批复。根据审核情况的,市财政局在"海宁市财政采购管理系统"中批复确认。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抄送:嘉兴市财政局。
海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