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立法对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权限下放至乡镇和街道办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2

  广东拟通过省政府规章的形式,下放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管理权限,确立“登记”和“备案”并行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笔者昨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下称《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登记备案并行

  方便群众办事

  据介绍,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目前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定义,各地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定义差别也较大。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有关方面经过反复研究比较和综合考虑,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作出了界定。

  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是以街道、乡(镇)辖区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居民的经济、文化、生活等需求为目的,为社区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组织。从类型上可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基金会。

  由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特别是在村(社区)范围内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会员少、规模小等特点,本着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的原则,《办法》设计了“登记”和“备案”并行的登记管理制度。

  在这样的框架下,根据申请人意愿和申请条件的不同,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符合备案条件的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据介绍,出台《办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省政府规章形式,授权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权限,以及对所辖区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协调、服务和管理权限。

  《办法》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需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维权类和宗教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降低登记门槛

  简化登记程序

  据介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比较,《办法》对进一步降低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办法》在降低登记门槛方面提出,社区社会团体需有20个以上会员,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而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一般社会团体要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

  简化登记程序的情形包括:登记提供的材料中用银行存款证明代替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的程序取消了筹备成立阶段,除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的外,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或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则要求,一般社会团体成立应经过筹备成立和正式成立两个阶段。

  ■小贴士

  《办法》提出,申请登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有规范的名称;有固定的活动场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20个以上的会员);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设立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后,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条件成立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要督促其同步建立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村(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采取备案方式。申请人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符合备案条件的给予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每年6月底前将备案的社会组织情况统一报县级民政部门。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应进行法人登记。备案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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