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2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经过认真研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问:“专业学费怎么收取?”

  答: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可有所不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学费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专业学费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为下学年专业学费,专业学费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专业学费。学生超过基本学制延期毕业或提前修满学分毕业,原则上按学期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学期按一学期计算)。在基本学制内,学生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免收专业学费。

  问:“学分学费怎么样计算?”

  答: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每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的最低毕业学分。同一所学校每学分学费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问:“学费怎么结算?”

  答:收费方式原则上采用按学年预收、逐年结算制。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专业学费和按各专业年平均学分预收学分学费。学生一学年实修学分少于或多于年平均收费学分的,下一学年学费结算时多退少补。学生申请退学、转学等终止学业,按学期计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实际已修学分结算。入伍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标准收取学费。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无法就读的,退还已交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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