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5〕1482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明确第三方作业危害输油气管道行为
处理原则的通知
渝发改油气〔2015〕400号
各区县(自治县)输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全市输油气管道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紧急通知》(安委会明电〔2014〕16号)、《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规范输油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第三方施工行为,严厉打击第三方违规施工作业危害输油气管道安全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油气管道运行安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管道安全的管理。要完善油气输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密度,加强日常巡线检查,一旦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政府管道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批准的施工作业,开始施工前,管道企业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指派专人在现场全程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二、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第三方施工作业的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向当地规划部门查询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内的油气地下管道资料,协调规划部门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指导建设单位在施工前会同管道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
三、各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联合辖区内的管道企业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介质和运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企业与政府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完善应急物质和应急装备储备,提高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对于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第三方施工行为,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立即上报区县(自治县)安委会查处。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区县(自治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管道保护工作,对于区县(自治县)无法协调处理的重大第三方违法施工作业行为,组织市级相关部门或报请市政府处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4月13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