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3-10-31    浏览次数:2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有效保护现有绿地和逐步扩大绿化面积,条例补充增加了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的标准,规定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35%,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0%;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4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35%;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15米,次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10米;新建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工业园区与城市之间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0米的防护绿地。新建区绿地建设应当符合500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1000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2000米直径内至少规划建设一处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条例同时加大了侵占、破坏绿化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破坏和占用绿地明确了补偿标准。擅自砍伐树木的,按照“砍一栽七”的原则补植相同种类和相近规格的树木,保证成活,并处所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每一株树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修剪 城市绿地范围内树木的,按照每一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规定,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植50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国内外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违反规定造成此类树木损坏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该树木价值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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