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报”和“决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的描述
(一)“公报”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的描述
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决定”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的描述
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现行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对实现政府财力增强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双赢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财税体制已经不完全适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完善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不完全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财税体制不健全有关。本次财税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等,主要目的是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加快形成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建立公平统一市场、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代财政制度,形成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专家学者对“公报”和“决定”中财税体制改革内容的解读
(一)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充分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当前财税改革发展的高度重视。主要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财政是庶政之母,国家治理需要财政作为基础和支柱,同时国家治理的所有活动也都反映到财政改革发展过程中,可以说,稳固、平衡、强大的财政是强国富民的基石和保障。第二,财政制度安排体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关系,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生态文明等各个方面,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第三,财政政策是国家公共治理政策的组成部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国家通过预算、税收、公债、补贴等手段熨平经济周期波动,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目标。第四,财政的公共性与政府公共治理要求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规范、透明和高效的财政管理是现代行政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目前我国预算审批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方面,但核心是收支平衡,而不是支出规模与政策,这样容易造成“顺周期”问题。也就是说,经济下行,为完成任务可能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经济过热时,又容易收不该收的,造成“热上加热”,不利于依法治税,也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因此,审核预算重点应该从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同时,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还要抓紧研究实现中期财政规划管理,逐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此外,就是预算公开,简单公开账目,公众并不了解,应该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强化监督检查,逐步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制度。二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税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国家存在与公共治理的基础,也是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包括: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目前是营改增的扩大阶段,将增值税推广到全部服务业,把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接下来还要推进消费税改革,调整其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事权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重要前提。在明确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同时,保持税负稳定,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中央通过大量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影响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以后,要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税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这是为了解决当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弊端。目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7类、15项规定。农业、教育、文化、社保等挂钩支出事项,2012年占到全国支出的48%。支出挂钩机制在特定发展阶段,促进上述领域的发展,但不可避免导致财政支出结构固化僵化,肢解了各级政府预算安排,加大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出现部分领域财政投入与事业发展“两张皮”、“钱等项目”、“敞口花钱”等问题,也是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投入重复低效的重要原因。
下一步,将对现有挂钩规定进行认真清理,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增强财政投入的针对性、有效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清理规范挂钩机制,并不是要减少相关事业发展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把这些领域作为重点予以优先安排,确保有关事业发展的正常投入。
科学的财税体制要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税收优惠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过多,有30项,同时正在申请中的项目也不少,几乎囊括了所有省(区、市)。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
总体考虑,一是清理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期彻底终止不再延续,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二是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三是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不断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前者主要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后者主要解决外部性、中央和地方共同支出责任以及实现中央特定目标等问题。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资金分散,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和改革的实施效率。下大力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更好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促进地区间财力均衡,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另一方面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大幅减少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料来源:2013年11月21日《经济日报》)
(二)财政部原部长项怀诚:以分税制为主体、辅之以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收付等制度的这套财税体制,比较好地处理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调动了企业的创造性,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国家财力20年的持续增强。经过20年的不断调整,现行财税体制中有很多有价值的制度,在改革中应该保留。而他也注意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所用的词汇是“深化”。他认为,这意味着,财税体制将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革,而不是另搞一套。随着形势的发展,这套制度已经不完全适应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完善国家治理的客观要求,甚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财税体制不健全有关。对比20年前的改革方案,项怀诚说,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此轮方案突出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资料来源:经济日报 2013年11月21日)
(三)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落实财税改革要处理好以下关系:处理好当前问题和长远发展关系;中央地方关系;顶层设计和地方创新问题;处理好改革和发展关系,实现重点突破;处理好财税改革和其他领域的关系,实现协同推进。目前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资料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9日新闻发布会)。
(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公报”对财政改革的要求内容丰富,关联一系列改革中的攻坚克难与协调配套,是服务和支撑改革全局的。在此之前,我国财税改革已在历经三十多年推进、深化的基础上做出了新一轮改革的重要铺垫:“营改增”改革由上海试点扩大范围,今年8月1日之后按上海“1 6”方案框架覆盖全国并将适时扩大行业覆盖面,已形成“倒逼”通盘财税体制安排的深化改革与利益关系格局重构之势。
由“营改增”而来的直接现实问题是:把原归地方掌握的财源中唯一大宗财源——营业税,改为按现行体制75%要归中央(每年的增量中则有70%归中央)的增值税,地方政府今后的主力财源是什么?怎样贯彻实施十八大明确提出的“构建地方税体系”和“加快改革财税体制”的任务?处理这一重大现实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归结为在三中全会公报和“顶层规划”指导文件公布后,实质性推进新一轮旨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财政改革与全局改革的方案设计和操作问题。
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中制度设计和全程优化的始发环节。分税制财政体制内容包括:事权划分、收入划分和支出及转移支付三大部分内容。其中反映政府职能合理定位的事权划分是始发的基础环节,是财权和财力配置与转移支付制度的大前提。
只有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合理化,支出责任才可能合理化,才可以进而讨论如何保证各级财力既不多也不少,即“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可行方案。把某类事权划分给某级政府,不仅仅意味着该级政府要承担支出责任,更要对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和成本负责。
因此,“事权”和“支出责任”两个概念其实并不完全等同,支出责任是事权框架下更趋近于“问责制”与“绩效考评”的概念表述。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在“分钱”和“花钱”的表象背后,带来对公共服务责任的合理有效制度规制,以寻求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般而言,不同政府层级间的事权划分要考虑公共产品的属性及其“外溢性”的覆盖面,相关信息的复杂程度,内洽于全局利益最大化的激励相容机制和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等因素。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理应由中央政府牵头提供,地区性的公共产品,则适宜由地方政府牵头提供,具体的支出责任,应合理地对应于此,分别划归中央与地方。同时,由于地方政府较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更加了解本地居民需要,因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能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情况下,基于效率的考虑,也应更倾向于由地方政府提供。
财权与事权相顺应和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都十分重要,二者属于递进关系而非平行关系,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占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制度安排各环节后自然生成的。
从结果导向看,追求各层级政府和地方政府实现财力与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是分税制体制安排逻辑链条的归宿,也属于分税制建立和完善的动力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事权和财权相顺应”,这一内涵源于“相结合”表述中的追求与市场经济内洽而规范制度建设的前道环节。我们亟须明确地在“事权和财权相顺应”的基础上,追求“财力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结果,循着“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一级产权、一级举债权”的制度建设逻辑,再配上有效的转移支付制度,才能最终可持续地实现——使中国哪怕是最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也能够以其可用财力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能相匹配。
强调事权和财权相顺应,意味着我们必须如十八大报告所强调的更加重视地方税体系的建设,重视地方潜在税基的发掘,并重视地方阳光化举债制度的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完善,而非仅仅盯在目前可见到的现有收入如何分享,如何调整分成比例的问题上。
早在上世纪80年代第二步“利改税”时,我国便设计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当时设计这四个税种,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做准备,希望通过建立地方税体系,使地方有比较稳定的财源,稳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
但是分税制运行20多年以后,房地产、矿产(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主要能源品和金属矿石等基础品)价格飙升,最适宜作为地方税的这两类税基迅速成长,但因地方税体系建设明显滞后,相关的理顺体制,深化改革任务也步履维艰,未来改革应深耕这块内容。
重视“事权和财权相顺应”相应地要提高对税权下放的关注度,税权下放不仅包括税种选择权、税率调整权,也包括最终在一定条件下因地制宜设税权。
近年,国家也有意引导各地区按照“功能区”模式发展,这意味着,各地的“特色税基”将会由潜在状态而浮出水面。“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体制规范化条件下,地方政府应考虑适当地,依法地,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从“特色资源”中获取收入。由于“特色资源”不易流动,相应也不会产生税源竞争。同时特色资源的开发维护需要特殊成本支出,这种收入恰可以弥补这部分支出,也符合税收的“受益”特点。可以设想,在消费税中讨论增设特色消费税税目,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按照本地区特色资源设定具体税目和税率。比如一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其自然资源或“红色文化”沉淀比较有特色,便可以考虑对来此的旅游者开征特色消费税。再比如,针对东部大城市的拥堵问题,可以考虑开征“拥堵税”等等。
此外,我们还需要重新审视目前税种划分是否合理,并创造条件改革税制,积极考虑“营改增”倒逼之后的资源税、房产税、消费税和环境税的改革,在配套改革中积极地为丰富地方税基打基础,而不是一上来先大谈中央、地方财力占比高与低的问题。
即使在现行一些较小税种划分的技术层面,其实也有思路改进空间,如目前的车辆购置税,一般而言,车辆购买地、上牌地和消费地大致一体,因此较适宜作为地方税,而目前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还有烟草消费税,目前已具备条件将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和批发环节后移至销售环节,将其作为省市级收入。
在1994年分税制之前,中央财政收入远低于地方财政收入。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当、甚至略高,但地方财政支出远大于中央财政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周天勇(微博)的统计,地方政府用45%左右的预算内财力承担75%的事务。
剔除财政支出效率和各国公共品供给成本的客观差异等因素,所有宏观税负(广义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理论上更准确地说,还应该引申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高与不高)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定位、事权范围的大小。
从工业革命之后各国实践情况看,政府支出占比的长期表现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便是由著名的“瓦格纳定律”所作的归纳,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公共事务趋于复杂和服务升级,政府公共职能对应的事权范围渐趋扩大所致。
中国政府事权范围和职能范围边界,在传统体制下总体而言明显超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有所趋同,但仍差异可观,除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而导致的政府越位、缺位和资金效率较低等因素外,还包括:转轨过程中的特定改革成本,为落实赶超战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承担的特定经济发展职责,我们力求加速走完成熟市场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在其他国家顺次提供的公共品等因素,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内较密集地交织重叠。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市场改革不到位、政府越位、支出效率低下而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当,浪费所带来“无谓”政府支出或较高行政成本的问题,而是想说明,政府事权范围是决定宏观税负高低的前提性认识框架,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国情相异,所以各国间静态的宏观税负可比性不强。
其实,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事权),相应需要赋予其获取掌握经济资源的权力(收入权和支出权),而政府借收入权获取的收入规模前提上取决于事权范围,当然实际获取收入的规模又同时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征管能力、税费制度设计与政策以及政府的公信度等因素,因此,事权和应顺应它的财权是“质”的制度框架性规定因素外,它更多地反映着财政体制安排,而财力规模与宏观税负是事权、财权大前提、大框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生成的“量”的结果。
近年来,人们往往热衷于反复讨论、争议不休“中央地方财力占比”高与低的问题,其实并没有触及中国现阶段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关键。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格局,在“占比”上的额度量化指标,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各项前置环节制度安排问题之后,加上全套转移支付的优化设计和自然生成的,不是依据主观偏好可以设计出来,或简单依从“国际经验”比照出来的。
剔除财政支出效率和各国公共品供给成本的客观差异等因素,所有宏观税负(广义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理论上更准确地说,还应该引申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高与不高)主要取决于政府职能定位、事权范围的大小。
从工业革命之后各国实践情况看,政府支出占比的长期表现均呈现上升趋势,这便是由著名的“瓦格纳定律”所作的归纳,其根本原因在于随着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公共事务趋于复杂和服务升级,政府公共职能对应的事权范围渐趋扩大所致。
中国政府事权范围和职能范围边界,在传统体制下总体而言明显超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有所趋同,但仍差异可观,除有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而导致的政府越位、缺位和资金效率较低等因素外,还包括:转轨过程中的特定改革成本,为落实赶超战略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而承担的特定经济发展职责,我们力求加速走完成熟市场国家上百年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导致在其他国家顺次提供的公共品等因素,在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内较密集地交织重叠。
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市场改革不到位、政府越位、支出效率低下而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当,浪费所带来“无谓”政府支出或较高行政成本的问题,而是想说明,政府事权范围是决定宏观税负高低的前提性认识框架,不同国家,发展阶段不同,国情相异,所以各国间静态的宏观税负可比性不强。
其实,市场失灵要求政府履行公共职责(事权),相应需要赋予其获取掌握经济资源的权力(收入权和支出权),而政府借收入权获取的收入规模前提上取决于事权范围,当然实际获取收入的规模又同时取决于经济发展情况、征管能力、税费制度设计与政策以及政府的公信度等因素,因此,事权和应顺应它的财权是“质”的制度框架性规定因素外,它更多地反映着财政体制安排,而财力规模与宏观税负是事权、财权大前提、大框架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生成的“量”的结果。
近年来,人们往往热衷于反复讨论、争议不休“中央地方财力占比”高与低的问题,其实并没有触及中国现阶段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关键。较适当的中央地方财力分配格局,在“占比”上的额度量化指标,应是在正确处理经济性分权各项前置环节制度安排问题之后,加上全套转移支付的优化设计和自然生成的,不是依据主观偏好可以设计出来,或简单依从“国际经验”比照出来的。(资料来源:中国经营报2013年11月18日)
(五)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现在不少政府部门通过设立各种审批、检查的门槛,设立各种收费项目,作为部门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未来,可从财政制度上保障各部门的经费,使得他们的立足点放在提供更好的服务上,罚款仅仅是处罚措施,而不是收入措施。
政府的支出也需要调整。现在政府对企业有各种补贴行为,但补贴又难以做到公平,有些企业获得的补贴多,有些获得的少,也干预了市场的正常机制。有些生态脆弱或者限制发展的地方,在现有体制下,只有发展经济、大搞工业,才能提供公共服务,未来应通过财政体制的设置,将这些地区解放出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稳定税负说明税收可进行结构上的调整。高的税收可以往低调,一些必要的新税种也可以同时建立起来。
所谓现代财政制度,应该是符合国际惯例,公开透明的,要引入更多民主决策,另外,还要求是高效的,尤其在目前信息技术的支撑下,使得财政资金的运行既安全,又规范。(资料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3年11月14日)
(六)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本次“财税改革”有以下亮点:一是财政职能的新定位,强调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不只是经济的一个环节。这突破了从经济学视角来认识财政的老框框,把财政的定位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是把财政提升为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而不仅仅是拿钱的。财政是一项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这项制度安排是否合理,事关国家治理基础是否稳固。而财政一头连着国家钱袋子,另一头连着老百姓钱袋子,充满了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博弈,故而财政的改革往往是惊心动魄的。财政的改革也就是国家治理基础的改革,财政改革好了,也就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基础更加稳固了,长治久安就有了保证。
三是“法”字当头,解决法与财两张皮的问题。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财政的基本特征。依法理财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基础性的,如果法与财两张皮,则表明依法治国就落空了。因此,调整事权、完善税制、透明预算等等财政改革的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应当遵循法治思维。
四是稳定税负,表明国家的钱袋子并不是越大越好,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并不是增长得越快越好,财政收入的增长需要与经济的增长相适应。意味着今后税收与GDP增长要协调,给了社会一颗定心丸。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避免税收增长过高,过高会加大宏观税负,拖累经济发展;二是要避免税收增长过低,过低就会导致赤字债务扩大,扩大财政风险甚至引发危机。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会扩大公共风险。
支出责任是指花钱办事的责任,不只是钱从何来。显然,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个提法蕴含了钱由谁来花更合理的问题,表明支出责任需要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调整,同时调整事权,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也就意味着事权与财力相匹配了。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尽管地方财力相当一部分来自于中央,但地方的支出责任明显偏大,85%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即国家钱袋子中有85%的钱是由地方来花销的。而中央的支出责任只有15%,显然偏小。上移部分支出责任和事权应当是今后改革的方向。
现在的财税体制下我们过多地把不适合地方政府履行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比如全国性干道的建设、大江大河的治理、边防性事务、缉毒等本来应该由中央承担的支出责任交给了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就是类似的支出责任应上收中央。
在这一改革思路下,原来中央用于委托地方履行中央支出责任事务的转移支付资金就会减少,同时,这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上收事权的改革方向意味着,现有的分税制基础不会改变,在营改增全面推进之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中央税和地方税的税种设置会有变化,我认为可能是生产性环节的税种大多归中央,而消费环节的税种大多归地方。
另外,公报中提出的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不是提发挥五级政府或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其中蕴含深意。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观察,是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表明财政体制改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财政体制或中央财政体制,二是地方财政体制,财政改革的大方略应是基于中央、地方两个层级,而不是五级政府。属于地方的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因地制宜,而不一定是照搬国家层面的体制安排。这样,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才能发挥出来。
透明预算意味着预算完全透明,对预算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比以前提高、扩大预算透明度的提法要求更高、更为明确,提高、扩大等提法可快可慢,而透明预算则是要尽快做到预算的完全透明。我认为在预算法修改的过程中,有关预算透明度的问题,以前就有过研究,现在看来相关的表述肯定会写进去。
稳定税负和结构性减税说的不是同一个问题,稳定税负意味着今后税收与GDP增长基本同步,税收的增长不会大幅高于GDP增长,实际上是给了一颗定心丸。结构性减税则是通过营改增等一系列的改革实现法定税负的降低,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结构性减税来实现经济增速趋缓条件下稳定税负的目的。(资料来源:凤凰财经2013年11月14日)
(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定义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相应地,在财税改革的篇章中,则把财政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其内在的逻辑来看,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奠定基础。
财税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主线索,特别是撬动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与政府职能部门活动相关的有两条线索,一条是事,就是政府职能配置的领域,另一条是钱,就是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能所配置的钱。两条线索相比,显然从“事”入手,直接调整政府的职能难度大,但如果从“钱”入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政府职能部门,可以多拨款支持;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能,就少拨款,甚至不拨款,以至于这个职能部门没有办法再继续运转下去。(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2013年11月21日)
(八)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公报和决定最突出的还是强调财政的重要性。强国之路,必须有财政作为支撑,这是实现“中国梦”的物质保障。此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统一与公平,财税体制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基础。此次的提法表明,财政问题已经不单单是经济领域的重要问题,更是涉及了政府职能、社会治理,强调了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
从“财力”到“支出责任”这一提法的改变,说明党进一步强调了财政问题在事权落实过程中责任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各级政府部门在落实事权时,要更好地以财力为保障。同时,钱花得是不是合适,也应当予以规范。
完善财税立法,一方面表明现代财政制度里面法制、立法的重要性,二是说明我国在财税制度方面立法的滞后,立法方面还有很多缺憾,需要完善。建议参考一些国际通行做法,完善一些主体税种和重点税种的相关制度。比如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为分别涉及国地税第一大税种,受影响企业众多,税收额巨大,应该进一步扩大覆盖行业,并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国内全面推行,进一步为企业减负,使我国主体税种进一步合理化。(资料来源:新京报2013年11月15日)
(九)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翁礼华:财税改革应分两块:一是财政,既要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财力关系,又要处理好财力分配中经济建设和民生投入的比例关系;二是税收,既要处理好国家税收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关系,又要让各行各业都有利可图,从业人员收入持续增长。现在的问题是事权与财权不协调,中央的事少钱多,地方的事多钱少。
这次改革,要么中央上收事权,把那些外部性很强、跨地区的部门经费上划,诸如:法院、检察院、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这样,中央财政必须增加编制,设立地区性的支出管理机构,不少发达国家都有先例。要么中央下放财力,增加地方税收留用比例,如增值税可以从中央75%降为60%,地方从25%增加为40%。
至于税收,地税局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国税局的主体税种是增值税,占40%(其中入库时四分之一分给地方)。现在营业税要改为增值税,地税局不但失去了主体税种,由于企业的所得税也要随流转税(即营改增)征收,地税局将会失去一半左右的收入,地税局也就半失业了。因此,这次改革一定要让地税局重拾主体税种,因为地方自己收的税自己使用是最有效益的,通过转移支付环节就会损耗,甚至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寻租、腐败。这次改革可以考虑让地税局征收财产税和消费税。财产税主要是原由国税局征收的车船购置税和尚在酝酿中的房地产税,消费税主要是将那些原来在工商环节征收的奢侈品消费税改为由地税局在零售环节征收。遗产税也可以考虑由地税局征收,因为地税局作为地方税务机构,土生土长便于掌握遗产信息。
分税制改革近20年来,总体上是成功的,不但提高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使国家的国力大为增强。但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实体经济的税负太高,不少企业利润远远低于上缴给国家的税收,以至于有企业家说:“一是帮银行干,二是给国家干”。如果能够把增值税和所得税降低若干个百分点,企业的盈利水平将会大幅度提高,这样通过提高职工收入,扩大内需也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资料来源:钱江晚报2013年11月13日)
(十)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此次将财政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历届三中全会首次有这样的提法。这说明财政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问题,而是经济、政治、法律乃至影响各种社会活动的基础。财政是规范国家行为的基础,此次将财政的重要性上升到很高的高度,除了提到国家治理,还提到“制度保障”。
这次提稳定税负,关键在于税制结构的调整,总体上税收要有增有减。在增税方面,比如环境税要出台;资源税需要改革;房产税扩围也是必然。有了增税,必然就有减税,比如在营改增之后,要降低税率;涉及房地产的10来种税收,要简化压缩;个税改革,起征点和征收方式调整。
现代财政制度要求必须有透明预算,这是核心。而透明预算必须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要确保人大审批和监督更加细致。透明预算,要让公众能看到政府活动范围和方向,看到每项支出的明细和合理程度。而至于如何落实,则需要系列政策配套。财税制度应该有一些基本规矩和基本内容。比如说完善立法,财政花钱也好,收钱也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由法律说了算,这是一个前提。应当进一步加快财政法、税收征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