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纳税人登记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

发布日期:2013-11-22    浏览次数: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64号),明确了纳税人登记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有关事项。

  该公告规定,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在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另外,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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