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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调规划

发布日期:2013-12-09    浏览次数:2

    结合各地相继开展的基本农田划定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日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说明》,对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中特别强调,不得借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说明》强调,基本农田划定是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工作,不得借机擅自调整规划。地方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应当严格执行。要求各地在划定基本农田过程中,要依据《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规定严格执行,如涉及基本农田调整,应依法定程序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借基本农田划定之名,为城镇发展或建设占用需要,未经批准修改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应予保留的耕地划出。严禁地方借机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说明》提出了对新划入基本农田的要求。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应为耕地,但四类耕地禁止新划定为基本农田。这四类是: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因生产建设或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耕地,或治理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耕地;未纳入基本农田整备区的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质量较差的低等级耕地。

    《说明》明确了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要求各地以最新形成的2012年度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建成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工作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工程。

    《说明》还分别就基本农田建库基础数据和统计时点、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数据库和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关系、数据库质量检查和复核、数据库汇交要求、数据库备案、多划基本农田上图入库、数据库图数地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中有关规划修改或调整的问题、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应用、数据库更新12个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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