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全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5    浏览次数:2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抚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引领行业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水平,根据《黑龙江省节能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优选10家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主要包括: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医药、装备制造业等10个重点行业。

  二、推荐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循环经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体系完善,技术研发和改造投入大,社会公众形象良好,可为同类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有益借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编制了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专项规划,并完成其设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

  (二)实施了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或补链项目,构建了清晰完整的产业链条。

  (三)设立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究开发和相关项目的实施。

  (四)在循环经济重大技术、工艺方面取得突破,达到行业内领先水平。

  (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六)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对照国家“十二五”有关循环经济发展目标指标,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企业产值能耗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七)社会形象良好,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推荐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企业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照循环经济推荐条件进行自我测评,并结合申报企业自身和行业特点,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情况说明材料,填写《黑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报表》(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认真核实推荐材料,确保推荐材料真实可靠。

  (三)省工信委将根据各地区推荐的材料,组织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对拟推荐企业循环经济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择优的原则,确定并发布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名单。

  (四)各地区要把优选推荐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工作,作为推动当地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重要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近年来循环经济发展典型,确保推荐出的示范企业能代表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请将本地区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及上述材料,于5月30日前报省工信委节能处。

  联 系 人:金世哲

  联系电话:0451-82626662

  附件:黑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报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4月29日

黑龙江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申报表.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