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3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0    浏览次数: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是自治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以城乡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主抓的一项重点工作。20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从2011年开始,各地区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认真测算和研究制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使保障标准更趋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推进按标施保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10号),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调查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测算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内民政社救〔2013〕17号),对各地区如何测算和制定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报送审批的程序和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各地区按照要求,对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进行了初步测算和制定,并按规定要求上报了相关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审定后的2013年度各地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公布和执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经自治区审核确定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和执行。对于审核后的保障标准,各盟市要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各旗县(市、区),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再次提高保障标准要按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严格按相关因素测算制定本地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标幅度不得超出所规定的5%的浮动范围,确保保障标准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体生活

  保障标准公布后,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此次提标幅度不大的地区,可通过适当提高分类补助标准和发放生活补贴等形式,达到提高补助水平的目的,确保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要拉开分类保障档次,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度患者等救助对象进行重点保障,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和救助效能。

  各地区要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积极协调落实资金,确保按新的标准及时发放,确保在2013年5月底前将资金全部补发到位。

  各地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确定和按标施保工作,不仅要求城乡低保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和运用政策,而且要让广大群众了解政策。要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13年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也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盟市和旗县(市、区)进行督查。

  三、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

  《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区高度重视,成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了职责任务;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的开展。但是,有些地区对按标施保工作重视不够,认识程度还有待提高,没有真正抓住按标施保必须认真核查家庭收入的关键环节,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当做民生工作的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研究和扎实推进按标施保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正确处理好按标施保和指标控制、分类施保的关系,逐步实现由定额补助向按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给予差额补助过渡。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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