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6月1日起施行。5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合作社办社主体、登记适用范围、政府部门职责、政策扶持措施、盈余分配制度、利益联结机制等重点方面,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在发布会上强调,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贡献。
艾力更·依明巴海指出,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抓紧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理念和意识,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要把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重要工作日程,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确保实施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对于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基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各方面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主持会议,自治区副主席钱智就实施办法贯彻实施提出具体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志军宣读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办法施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