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次数:4

 

本网讯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2、财政部税政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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