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牧区五保供养领域

发布日期:2013-12-09    浏览次数:3

  民政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今后各地要推进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办民营,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方式,拓展功能定位。自治区下一步将试点推进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办民营,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社会组织、企业或有实力的个人进行经营。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公办民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享受床位运营补贴政策。同时,自治区将建立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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