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劳动报酬要加付50%~100%的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3-12-20    浏览次数:2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具体细化标准为:逾期1个月以内的,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支付补偿金;逾期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的,按应付金额8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3个月以上的,按应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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